索 引 号:733429437/2017-00046 |
主题分类:概况\ |
发布机构:城市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2017-12-05 |
文 号: |
关 键 词:机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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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城市行政执法局职责 |
内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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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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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
市城市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城市管理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管理、城市行政执法行业制度和规范并组
织实施;组织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广
应用和新技术引进;负责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三)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江油市城
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
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
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霓虹灯、标
语牌、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
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
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
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
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
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规划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
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
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
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
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
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
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
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
查时弄虚作假。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
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
车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违反犬只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规定
施放升空气球或系留气球的行政处罚权;
8.履行江油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求需要相对集中并
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
生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市容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
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收费管理;负责城区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
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厕规划,参与城市公厕的
建设和维修管理;监督管理城市道路冲洗降尘;监督管理城市生
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收运及处置;配合卫生计生、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废弃物的处置。
(五)负责城市容貌管理。负责对建筑物立面、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对占用市政设施、建(构)筑物、
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资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拟订管辖范
围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方案;负责店面招牌、临时性户外宣传品、
户外广告位置设置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根据规划意见负责市政道
路开挖、占用城市绿地和移植、砍伐城市林木的管理工作;负责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含国、省道城区段
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负责城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搭
建设施的管理和占道宣传(经营)管理;参与城市绿化的规划和
新建工程的方案审定及验收,参与城市照明、城市景观亮化的规
划和新建工程的方案审定及验收;负责城市内涝防洪抢险工作。
(七)负责牵头城市建成区洗车场(点)、临时停车场(点)
的管理;负责城区街、路、巷地名标志牌设置、日常管理及维护,
参与城市摊区、夜市、指路牌、便民服务点等的规划、设置;依
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设施以及邮政报
刊亭、电力配电箱、城市雕塑、城市家具、宣传橱窗等公用设施
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八)负责受理涉及城市行政执法、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容
貌管理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收集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的意见;负
责协调城市市容市貌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专项治理;负责处置
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
(九)负责办理市城市行政执法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事宜;负责市城市行政处罚
案件的审定、错案的纠正和错案责任追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听
证工作。
(十)负责拟订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
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十一)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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