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掌握、分析、研究全市的社会治安状况。
(二)负责收集、掌握、研判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负责开展重大事件预警研判;负责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法制建设;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
(四)负责组织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制毒、贩毒案件及其它刑事案件的侦查;负责治安案件的查处;参与处置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五)负责治安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巡逻;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负责打击恐怖犯罪;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负责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剧毒品、放射物品、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及交通参与者;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调处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七)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依法监督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到我市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国防重要产品押运的警卫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警卫任务和安全保卫任务。
(九)依法管理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江油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负责受理审查公民因私出境申请业务工作。
(十)依法管理看守所、拘留所。
(十一)依法履行公安行政审批工作职责。
(十二)负责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三)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十四)组织指挥武装警察部队参与执行公安业务。
(十五)指导森林公安的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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