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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33/2017-00095 主题分类:文件\ 发布机构:文胜乡
发布日期: 2017-11-08 文  号:文府发[2017]106号 关 键 词:机关,报告,通知,制度,措施
 
关于印发《文胜镇河长巡河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机关各办、镇辖各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河长办同意,现将《文胜镇河长巡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油市文胜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文胜镇河长巡河制度

  为加强河道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河道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落实各河长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实行联防联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根据江油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油市河长巡河制度》的通知(江河领发〔2017〕3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级河长、村级巡河员开展巡河工作。

  第二条 河长巡查。镇级河长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重点巡查河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监管等涉水规划建设及防洪能力提升相关工作。

  第三条 村级巡河员。每月至少开展二次,巡查所负责河库的水环境治理及日常管护、入河排污口、堤坝安全,及时处置报告发现问题,落实解决巡查中发现问题及镇河长交办的违法排污、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围垦河库等突出问题。

  二、巡查范围

  第四条 河道巡查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巡查管护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外陆域200米的管护范围;无堤防的河道,其巡查管护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外陆域200米的管护范围。以及可能发生水环境违法行为或水污染事件的重点周边区域。

  三、巡查内容

  第五条 向河道水体内排放工业、生活、畜禽、医疗、施工等污水。

  第六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违法设置排污口,扩建、改建已有排污口。

  第七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堆放、倾倒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粪便、动物尸体、秸秆等。

  第八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九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网捕、养殖投料、滥用化肥、畜禽养殖等。

  第十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以及其他侵占河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非法进行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弃土、修坟、打(洗)砂等活动。

  第十二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挖筑鱼塘、围垦河道、围河道造田。

  第十三条 在河道内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第十四条 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四、巡查要求

  第十五条 建立巡查记录制度。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河道巡查记录》,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由相应联系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较大的破坏环境违法事件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要及时制止, 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河长办和相应联系部门。

  第十七条 村级巡河员巡河情况,每月底25日前报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巡河情况由镇河长办每季度末25日前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文胜镇党政办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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