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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2/2017-00050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小溪坝镇
发布日期: 2017-11-14 文  号: 关 键 词: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小溪坝镇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办法
 小溪坝镇位于江油、梓潼、剑阁三县交界处,北与重华镇相邻,东与河口镇接壤,南与东安乡交界,西与双河口镇比邻,面积48.4平方千米,城镇面积1平方千米。全镇共辖8个行政村(小溪、阴坪、三合、人民、五里坝、鲜花、鲤鱼口、民政)、1个社区居委会(新民)、8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7347人,其中农业人口15521人,非农业人口1826人。镇内有小二型水库4座,山坪塘388口,排灌渠道110000米,水源丰实,网络布设合理。全镇耕地总面积14987亩(其中田面积11998亩,地面积2989亩),林地面积24941.81亩。镇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我镇森林防火警戒期。

一、总

(一)编制目的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自然灾害。为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认真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制定科学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故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森林防火的方针、原则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实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2、坚持以本村义务扑火队、镇基干民兵扑火队和镇半专业扑火队为主,外地、外镇支持为辅的指导思想,做到“村自为战”、“镇自为战”,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4、警钟长鸣,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思想、防控机制和改造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江油市森林火灾事故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四)适用范围

小溪坝镇辖区内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

(五)组织领导

小溪坝镇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办公室,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工作,各村相应设立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本村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对全镇森林火灾处置负责。按照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村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2、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森林防火工作和分管安全、人武工作的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派出所、森管站、安办、农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中心、广播站、卫生院、学校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3、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召集成员单位会议,审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和各村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防火戒严令,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组织指挥扑救全镇森林火灾。

1)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林业站,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执行镇人民政府的决定;联系市防火办,负责扑救火灾的信息调度、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林业站:做好森林防火办公室日常工作,收集、汇总、报告森林火灾信息,搞好森防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森林防火有关文件,牵头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防火基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及护林员进行管理和培训;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森防检查和相关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协助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

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积极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支援扑救工作。

派出所: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保障沿途交通顺畅及灾区社会治安。

财政所: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的实施;保证森林防火配套资金到位;督促落实配套资金。

农业服务中心:宣传、教育全镇农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学校授课等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方针、政策。

社会服务中心:负责森林火灾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对灾民的救济安置和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安置所需粮食、食品、衣物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卫生院:负责对森林火灾过程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及灾后防疫。

学校:负责对学生进行护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预防森林火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学生的护林防火意识。

三、森林火灾预警和预防机制

1、各村要对森林火险、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出现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征兆或森林火灾有扩大迹象时,第一时间报告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到市森防办,并随时报告火场的最新动态信息。

2、镇森防办负责收集、处理、研究全镇各村森林火灾、火情信息,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提出启动本办法的建议。

3、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综合从各方面得到的火险、火情信息,准确判断森林火险、火情发展态势,制定正确应急方案,科学组织防火救灾。

四、办法的启动

(一)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事故报警后,应采取下列相关措施:

1、与火灾发生地立即联系,搞清火场情况。安排当地行政村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及时向镇森防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汇报。

2、根据森林火灾发展状况,按程序迅速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保火场信息传递迅速准确,保证扑救指挥通迅的畅通和物质供应到位。

3、凡本辖区相邻镇(镇)行政边界发生火灾,应及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二)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本办法的启动令,并应到森防办或火灾现场坐阵指挥。

2、立即召集森防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召开紧急会议,研究火灾的扑救办法和处置方案,落实扑火责任人员。

3、对于发生在相邻镇(镇)行政边界地区的森林火灾,按程序上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并建议牵头单位成立联合扑火救灾指挥部,共同扑救。

(三)、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时,首先启动村级、镇级森林防火办法,并同时上报市森防指挥部。当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事故时,启动上级森林防火预案。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30人以上死亡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5、需要上级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五、应急组织措施

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应设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并下设前线作战组、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灾情统计组,负责扑火指挥、灭火部署、火情监视、通迅联络、天气预报、后勤保障、火灾案件查处、善后处理、灾情统计、上报、对外报道等。

(一)前线作战组:由村群众义务扑火队、镇基干民兵义务扑火队和镇半专业扑火队组成。负责人: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副组长。其职责是:

1、按照前线扑火指挥部的布置,及时制订灭火作战方案,组织相应力量进行安全扑救。

2、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了解扑火情况,负责向前线扑火指挥部报告。

(二)综合协调组:由森管站、财政所、党政办、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负责人:镇分管社会事务工作副镇长。其职责是:

1、调集和分配扑火工具、车辆、通讯器材等。

2、负责天气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向前线扑火指挥部报告。

3、根据前线扑火指挥部要求提供粮食、饮水、物资的组织调配供应。

4、统一组织管理扑火救灾车辆的交通秩序和后勤营地。

(三)事故调查组:由派出所、森管站组成。负责人:分管政法工作领导。其职责是:

1、负责火因调查和火灾案犯的抓捕、审理工作,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并上报上级。

2、掌握受灾林区社会动态和负责灾区社会治安、警卫工作。

(四)善后处理组:由财政所、社会服务中心、卫生院组成。负责人:镇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其职责是:

1、做好灾民生命财产的抢救、疏散、安置。

2、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及家属的救济、安抚。

3、做好救灾物资接受、管理工作。

(五)灾情统计组:由森管站、农业服务中心组成。负责人:镇分管统计工作的副镇长。其职责是:

1、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2、对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六、扑火力量的组织

本着以村组群众义务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由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织本村群众义务扑火队人员,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织镇半专业扑火队和基干民兵扑火队。一旦发生火情,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由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就近调动统一指挥,参加扑救。

七、火灾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

发生森林火灾后,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公安、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对有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由森防办负责发布。

八、根据《森林法》和国务院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应由火灾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或火灾肇事者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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