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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442700/2017-00145 主题分类:文件\ 发布机构: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7-12-11 文  号:江人社发[2017]121号 关 键 词: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绵阳市人事局、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监察局《关于市级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绵人办〔2008〕19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中共江油市委纪委、中共江油市委组织部、江油市监察局、江油市财政局、江油市人事局、江油市审计局《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江纪发〔2008〕34号)文件中第四点第六条修改如下:

  江纪发〔2008〕34号原文第四点第六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试用期人员除外)的公务员,次年全年按照津贴补贴的60%发放。凡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次年全年按津贴补贴的80%发放;次年年度考核仍为基本称职的,第三年度全年按津贴补贴的60%发放。受党纪政纪处分,但不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预留部分按80%发放。

  原文修改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试用期人员除外)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次年全年按照津贴补贴的60%发放。凡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次年全年按津贴补贴的80%发放;次年年度考核仍为基本称职的,第三年度全年按津贴补贴的60%发放。公务员受到党纪政纪免于处分、警告处分的分别扣发1个月、2个月津贴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按年度考核结果作相应处理。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