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好我乡森林资源,推进我乡生态文明建设。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坚持依法治林,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高效完备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水平。
二、各村(社)委会主任石本辖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各村(社)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制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安全。
三、大力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开辟森林保护宣传专栏,制定和完善乡、村护林公约,在各进山路口和醒目位置设置护林宣传牌,标语、横幅。加强《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护林意识;加强对辖区内企业、中小学校等单位和人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大依法治林力度,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加强森林管护,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和加工木材及非法占用林地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每年开展2次以上打击毁林犯罪专项活动,积极配合林业局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五、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各项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指标,明确责任,落实村、林主及相关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责任制,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当年低效林采伐迹地更新必须在次年完成更新。
六、做好辖区内林权纠纷调解;及时有效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七、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八、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按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