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义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义新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场镇各单位:
根据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油市关于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义新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油市义新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义新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油市关于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42号》文件要求,为扎实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参保。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未在市外就读学校所在地参保的本市户籍学生)。
(二)非绵阳市户籍,未在原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驻本市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特殊学校的市外户籍学生。
2.在本市申领了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
(三)就业转失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等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享受退休待遇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依法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在市外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不能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工作目标
(一)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对本辖区城乡居民的全覆盖,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7%以上,其中特殊人群应保尽保,参保率达到100%。
(二)2017年2月28日前,力争实现我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12500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5日)。积极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同时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场镇各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二)集中办理参保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
1.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特殊人群参保登记工作。
2.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对普通居民的城乡医保参保登记工作。
(三)常态化参保阶段。集中办理期结束后,继续做好未及时在集中办理期参保的人员和新出生人员的参保工作,以及其他后续工作。
五、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在市外参加基本医保的家庭成员末提供参保凭证的也应参保。新参保城镇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具户口簿或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农村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具户口簿或身份证、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或临时居住证,做为参保登记凭证。
(一)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内原已登记参保居民到指定金融机构签订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保协议,进行参保缴费;组织未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各乡镇社保中心或社区进行参保登记,由乡镇社保中心或社区将参保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告知居民及时到指定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完成参保缴费。
各参保家庭原则上一个家庭户选择一个银行账户进行代扣代缴,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时须明确家庭组成人员、代扣金额。
(二)本市户籍的儿童、中小学生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临时居住地)参保。
(三)中小学生非本市户籍学生、大中专(职)院校学生由学校指定人员统一进行收集、初审、记录、汇总和上报,统一到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征收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四)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或代理人携带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和就业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当年参保、缴费。
(五)特殊人群(省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1-2级重度残疾人(持证)、低保对象、城乡困难群众)应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具户口簿或身份证,以及符合相关补贴政策的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和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确认身份后,办理参保登记并与指定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协议,非享受政府财政全额补助的人员还需存入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缴费金额。特殊人群以2017年8月31日人员信息作为次年享受参保资助条件依据。
六、严格目标考核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纳入全镇综合目标考核,镇纪委要加强对各村(社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每月通报工作进度。我镇将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度的,将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确保我镇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七、其它事项
(一)2018年3月1日前初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参保学生属于初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保险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缴纳2018年度城乡医保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户口迁出、出国定居、死亡及就业等原因,可持相关材料到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机构办理城乡医保退费。年度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不在办理退费。
(三)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后,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