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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9/2017-00080 主题分类:文件\ 发布机构:双河镇
发布日期: 2017-11-13 文  号:双府发[2017]94号 关 键 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关于开展 2018 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江油市双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 2018 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7〕15号)和《绵阳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 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的通知》(绵人社办〔2017〕22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镇2018 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参加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镇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未在市外就读学校所在地参保的本市户籍学生)。

  (二)非江油户籍,未在原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驻本市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特殊学校的市外户籍学生。

  2.在本镇申领了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

  (三)就业转失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等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享受退休待遇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依法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在市外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不能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 通知》(绵人社函〔2017〕244号)规定,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 180元。

  三、参保时间

  2018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 2017年 12月底。

  四、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在市外参加基本医保的家庭成员末提供参保凭证的也应参保。参保时城镇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具户口簿或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农村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具户口簿或身份证、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或临时居住证,做为参保登记凭证。

  (一)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非江油市户籍人员在临时居住地)的乡镇劳动和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二)非本市户籍的儿童、中小学生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临时居住地)参保。

  (三)中小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大中专(职)院校学生由学校指定人员统一进行收集、初审、记录、汇总和上报,统一到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征收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四)本市户籍新生儿应在出生后 90 天内,由监护人或代理人携带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和就业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当年参保、缴费。

  (五)特殊人群(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1-2 级重度残疾人(持证)、低保对象、城乡困难群众)应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具户口簿或身份证,以及符合相关补贴政策的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和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确认身份后,办理参保登记。

  (六)参保登记的完整内容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户籍信息(精确到乡镇或社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缴费金额、参保身份(区分以家庭或学校参保)等。对特殊人群在系统中按年度和缴费档次进行标示。

  五、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应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学校代收等途径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确保按时、足额存缴。

  六、特殊人群参保

  双河就业和社保中心要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启动前,与当地民政、残联、扶贫移民、惠民帮扶等主管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将特殊人群数据由信息后台维护进征缴系统。特殊人群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人员信息作为次年享受参保资助条件依据。特殊人群享受参保资助条件名单经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机构确认后不得更改;符合多项参保条件的特殊人群,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项,不得重复享受资助;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特殊人群参保信息确实有误或存在重复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机构应及时告知参保人。

  七、强化目标考核

  镇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纳入全镇目标考

  核,并对各村(社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我镇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附件:双河镇 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收任务分配表

  江油市双河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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