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四川省政府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数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省、市、县三级采购数额标准。本次目录与往年相比呈现出三大变化。
优化结构
取消部门集中采购
“此次《标准》的最大变化,是将以往年度目录分类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取消,仅保留了集中机构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我省以前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在实际采购时,基本都按分散采购单独执行,并未体现部门集中采购集中的优势;其次,我省省级各部门未成立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不具备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能力和条件。同时,在征求相关省级单位意见时,大多单位回复没有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需求。”而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里的项目,已被纳入到分散采购项目中。
细化目录
采购品目有增有减
记者还注意到,在此次的《标准》当中减少了不少的品目,与“2016-2017年集中采购目录”相比,品目总数为近20项,缩减数十项。“比如货物类取消‘速印机’‘摩托车’‘锅炉’等项目。”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这类项目实际采购量小,在实际采购过程中,无法归集实施集中采购。同时,还取消了“制服”项目,原因是实际执行过程中,该类项目主要涉及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采购,不符合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要求。
服务类项目则增加了“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取消的项目则有“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环境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收容收养服务”“社会救济服务”“就业服务”等。
体现地区发展差异
提高采购数额标准
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是一大亮点。《标准》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万元(此前为150万元)、其他市(州)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120万元(此前为8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此前为50万元)以上的纳入公开招标范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还确定了分散采购数额标准。《标准》明确,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6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4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记者 李梓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