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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97867946/2017-00042 主题分类:文件\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7-11-10 文  号: 关 键 词:耕地保护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油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油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江油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江油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35 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5年度耕地保护试点省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川财投〔2014〕365 号)精神,为切实保护耕地,健全约束与激励并行?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推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通过对耕地进行补偿,增强广大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责任心、积极性,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等行为,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产能有保证的目标,为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主要内容

  (一)经济补偿发放标准。50 元/亩·年。

  (二)经济补偿发放对象与方式

  1.发放对象: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耕地保护义务的承包经营户。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耕地保护经济补偿仍归原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并由原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担保护责任。

  2.发放方式:经济补偿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发放本年度的经济补偿。对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发放到乡镇,再由乡镇安排发放到农户;集体机动地和公田的经济补偿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 (三)经济补偿发放条件。严格实行耕地保护责任与保护经济补偿挂钩制度。每季度定期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牧局抽查耕地保护情况,凡发现有下列情形,扣发或暂停发放经济补偿:

  1.擅自在耕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2.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从事养殖业的;

  3.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耕地撂荒超过 6 个月的;

  4.耕地耕作层遭到破坏,已不具备耕种条件的。

  (四)经济补偿使用。经济补偿应当分配给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保护单位或个人。对于集体机动地和公田,经济补偿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后,要用于耕地后续的维护和提高土壤肥力,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对于承包农户,补贴资金应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用于耕地的保护及提高土壤肥力。

  (五)工作流程

  1.各乡镇统计耕地面积;

  2.各乡镇按照承包营权确权面积及二调数据提出发放农户名单及金额方案,做好登记备案和上报;

  3.市国土资源局以二调数据核实乡镇的耕地面积及发放方案;

  4.公示发放方案;

  5.资金划拨到乡镇政府,由乡镇发放到耕地保护责任人;

  6.抽查发放情况。

  三、组织领导

  成立江油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联系领导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各行其职,协调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一)各乡镇:负责核实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数、面积及相关数据统计,做好补偿资金预算登记和补偿资金发放;对审核后的发放农户名单及补偿金额进行公示;对辖区内耕地保护补贴的扣发或不发放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建立年度耕地动态变化台账;宣传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经济补偿目的和意义。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乡镇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核算补偿发放金额;联合市农牧局对扣发或不发放经济补偿情况进行核实,做好登记备案。

  (三)市农牧局:负责协同市国土资源局监督耕地保护情况,定期抽查,对有扣发或暂停发放经济补偿情况的,及时向所在乡镇及国土部门反映,并做好备案。

  (四)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划拨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经济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四、工作要求

  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科学组织、统筹推进。乡镇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有目标、有任务、有措施、有考核地开展工作。五、推广进度

  为缓解财政压力,江油耕地保护补偿工作分年度在条件成熟的乡镇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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