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基础分类/文件/政策文件
索 引 号:793974322/2017-00053 主题分类:文件\ 发布机构:扶贫开发局
发布日期: 2017-10-26 文  号:江脱贫办发[2017]147号 关 键 词:扶贫
 
关于印发《江油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油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江脱贫办发〔2017〕147号

  江油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油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派出党(工)委、管委会(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卫生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卫生扶贫基金救助作用,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通过,现将《江油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油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江油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印发


  江油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补充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好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作用,确保贫困人口江油市域内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10%以内,确保贫困人口在江油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因特殊情况自付费用比例过重时得到合理救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救助类型

  第二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审核认定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慢性病,在江油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门诊维持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政策等报销后剩余的自付部分。

  第三条 贫困人口按分级诊疗制度履行转诊转院手续在江油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 —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

  第三章 审核认定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 人社局对慢性病在江油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门诊维持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据进行审核认定。

  审核认定内容包括:合规费用总额、已报销额度和未报销额度等。

  第五条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经人社局审核认定报销后,由人社局提供报销相关凭据并加盖鲜章后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由卫计局按照相关程序用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予以救助。

  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江油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脱贫发〔2017〕34号)第四章救助程序提交申报。市卫计局收到申报后,在规定时限内审定拨付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江油市域内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总费用10%的部分,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予以救助。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额度需超过救助标准的,由市卫计局上报江油市人民政府审批,但其所报销的基本医保、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等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其医疗总费用。

  第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特殊情况按程序转诊转院在江油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等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总费用10%的部分,原则上由卫生扶贫基金予以救助。救助标准最高额度为200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补充实施细则是《江油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脱贫发〔2017〕34号)的补充相关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内有效。

  第九条 本补充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局、市人社会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关于印发《江油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