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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34/2017-00016 主题分类:财政\ 发布机构:铜星乡
发布日期: 2017-03-27 文  号: 关 键 词:财政拨款
 
江油市铜星乡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江油市铜星乡人民政府是(行政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行政管理、社会事务服务、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工作。内设6个股室。

  (二)人员情况

  江油市铜星乡人民政府共有编制21名,实有在职人员22人。其中:行政编制15名,实有16人;行政工勤1人;事业编制5名,实有5人;离退休人员2人,其中: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2人。

  二、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17年铜星乡财政拨款收入544.65万元。

  2017年铜星乡财政拨款支出544.6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全市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政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其中,人员支出156.34万元,日常公用支出66.9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74.39万元。

  项目支出47万元,是用于保障政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江油市铜星乡2017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罗列本部门类级全部功能分类)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57.49万元,主要用于:政府机关行政运行、党委机关行政运行人员及办公经费和便民服务工作、党建工作、纪检监察、平安创建、经济工作及会议表彰、人大工作及人代会、信访维稳、征兵工作经费等。

  (二)教育支出1.76万元,主要用于:干部继续教育培训。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0.25万元,主要用于:退休干部、三红三属、复员退伍、义务兵优待和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城市生活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生活救助支出等

  (四)医疗卫生支出7.49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干部医疗保障。

  (五)住房保障支出14.0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

  (六)城乡社区事务支出17.72万元,主要用于:社区机构运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镇运行及设施维护等支出。

  (七)农林水事务支出135.87万元,主要用于:事业运行、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补助、农村三资管理、秸秆禁烧、产业发展、农村工作经费、护林员经费、农村退养三职、四职生活补助、村社干部报酬等支出。

  三、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7年铜星乡财政拨款544.65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20.86万元。主要是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增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以及农村低保、五保、优抚、死亡抚恤等生活补助提高标准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5.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3.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9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较2016年预算增长/下降0%(或与2016年预算持平)。我单位2017年无人员出国。

  根据市外事办安排的2017年出国计划,拟安排出国(境)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接待费较2016年预算下降17%,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市委市府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及接待标准。

  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公务、招商引资、交流学习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2016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该车已运行10年,维修费用大。

  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经费0万元,拟新购公务用车0辆。其中:购置轿车0辆,安排经费0万元。

  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无采购计划。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1)人大事务中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人大的其他项目支出。

  (2)政府办公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反映各级政府办公室及相关机构的支出;

  a、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b、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c、其他政府办公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反映其他政府办公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

  (3)纪检监察事务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纪检监察方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4)党委办公室及相关机构事务中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党委办公室方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教育支出中的培训支出:反映各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行政单位离退休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其他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2)抚恤:反映用于各类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支出。

  a、死亡抚恤:反映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应急丧葬补助费;

  b、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复员在线退伍红军老战士、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在乡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c、义务兵优待:反映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d、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强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3)社会福利中的儿童福利:反映社会福利事务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4)残疾人事业中的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用于其他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出;

  (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中的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反映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面中央预算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安排受灾群众吃、穿、朱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资金;

  (6)特困人员供养中的农村五保供养支出:反映农村五保供养支出;

  (7)其他生活救助的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8)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0.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医疗保障中的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城乡社区支出:反映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1)城乡社区管理事务中的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反映其他用于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

  (2)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反映城乡社区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余出来、公厕建设与维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12.农林水支出:反映政府农林水事务支出。

  (1)农业:反映财政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兽医、农机、农垦、农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场和垦区公益事业、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a、事业运行: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b、农业生产支持补贴:反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对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技术物化补贴,推广先进适用农机农艺技术等方面的支出;

  c、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补助:反映按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的补助支出;

  d、其他农业支出: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林业中的其他林业支出:反映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3)扶贫中的其他扶贫支出:反映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

  (4)农村综合改革:反映农村综合改革方面的支出;

  a、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反映农村税费改革后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补助支出;

  b、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反映各级财政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支出,以及支持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奖补资金;

  c、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补助:反映各级财政对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新型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等补助支出;

  13.住房保障支出: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中的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5.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9.“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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