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一)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推进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全社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二)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三)重大改革、创新方案、重大项目及重要措施。
(四)其它需要咨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定。
二、重大决策事项决策规则
(1)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必须通过联社党组研讨确定,必要时报请上级党组织确定。
(2)提请联社党组研讨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3)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票方式(有记名或无记名),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4)研讨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社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5)重大决策事项一经决策,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6)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在未公布之前,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7)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