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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51260493/2017-00048 主题分类:动态\ 发布机构:供销联社
发布日期: 2017-10-23 文  号: 关 键 词:制度
 
江油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1、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错误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2、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社党组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2)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屡次出现差错。

  (4)因个人表现不佳,给中心工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4、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的。

  5、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6、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离岗培训、效能告诫;

  (3)调离窗口工作、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过错责任的追究由社监察室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社党组会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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