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错误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2、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社党组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2)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屡次出现差错。
(4)因个人表现不佳,给中心工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4、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的。
5、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6、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离岗培训、效能告诫;
(3)调离窗口工作、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过错责任的追究由社监察室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社党组会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