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已经于2017年6月21日经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从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组织验收。
2017年9月14日,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在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官网上发布了《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的公告》,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关注环境保护部门的通知公告。
我局受理并已召开竣工环保验收现场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材料。
特此公告。
江油市行政审批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