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江油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江油工业园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
通 知
园区机关各局、办、部、中心,市工投集团公司:
现将《四川江油工业园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规定内容,切实按照要求开展好内部审计工作。
中共四川江油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四川江油工业园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江府办发〔2017〕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园区机关、事业单位、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参与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本单位加强和改善治理水平,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和平台公司董事会分别负责对园区机关和平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内部审计机构在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内部审计受法律保护。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园区内部审计工作由园区内审办负责,在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前,内审办根据需要可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园区平台公司应单独设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园区机关和平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负责本单位的具体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不应兼管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及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园区和平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竣工决算)执行情况及效益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三)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六)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七)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风险导向审计;
(八)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检查和指导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办理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以及市审计局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与外部审计协调,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十二)负责向市审计局上报年度审计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园区和平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工作总结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与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经济活动等有关的会议;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经济活动提出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潜在高风险的经营行为,有权及时报告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经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有关审计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聘请审计等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并对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外部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园区和平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十七条园区和平台公司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园区和平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项目计
划管理。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园区和平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项目审计时,其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审计程序规范依照有关内部审计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在审计报告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诉,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台公司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由本单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的;
(三)阻挠、阻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由本单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8月16日起施行。
抄送:园区两委领导,存档。 |
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 16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