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江油工业园区中介机构备选库
组建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园区机关各局、办、部、中心,市工投集团公司:
现将《四川江油工业园区中介机构备选库组建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四川江油工业园区
中介机构备选库组建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发展和建设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所出具报告和提供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包括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所属内设机构、工投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委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推进园区发展和建设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公开采购服务之外,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方法,由委托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可研编制、造价咨询、房屋(土地)测绘、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工程检测、商务服务等中介机构。
第四条 委托单位聘用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选定。对未纳入建库服务类别的中介服务,按照一事一议进行公开选取,原则上初选对象不少于三家。
第五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两年更新一次。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五)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选择入库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发布选择中介机构的公告;
(二)应聘中介机构自愿报名并报送公告规定所需提供的资料;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评议,确定入库中介机构名单;
(四)公示入库中介机构名单并接受投诉;
(五)公告。
第九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入库的中介机构分类建档管理。原则上,每类中介机构入库数量不少于三家。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十条 入库中介机构承办业务,按照“双向选择”和市场化的原则,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上报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上报的服务事项报告后,进行中介机构选取工作。
第十二条 选取中介机构方式采用在入库名单中公开随机抽选,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部门、委托单位、监督部门参加,做好抽选监督、记录、签字和存档。同类业务数量集中时,原则上已中选的中介机构不参与下一轮的抽选。
第十三条 委托服务合同由委托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 费用支付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支付。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建设和环保局具体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组建及管理。各有关业务部门(含市工投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库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及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工作评价档案,并作为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调整,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进入与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实行淘汰退出制度: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条件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所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或提供的服务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连续两次中选但不履行合同或服务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服务对象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因服务态度差、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受到委托单位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八)其他不符合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求的情况。
因动态调整导致备选库中各类中介机构数量不足的,由园区建设和环保局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公开公告确定增补对象。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委托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或业务服务,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十八条 按照“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原则,工业园区管委会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过程的检查监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背离实际的业务成果,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令中介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核实,发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委托单位应终上委托合同,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务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布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委托备选库以外的同类中介机构执业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中介机构还未执业的,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中介机构已执业的,责令解除服务合同,并对委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因解除服务合同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规部门承担,对已出具的业务成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对中介机构选定及其业务成果审核的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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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