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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33429437/2017-00031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城市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17-08-21 文  号: 关 键 词:政协提案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江油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第81号的回复
  尊敬的徐敏、邓海鹰代表:

  您在政协十三届江油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建议》的建议提案(第8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1.目前现状。真诚的感谢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建议》的建议。确实,城市养狗是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随着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追求时髦、寻求精神寄托、自娱自乐的养狗人群开始大量出现,正如您提到的近几年各类犬只的数量呈迅猛上升趋势,造成许多不文明行为和扰民投诉的现象大幅增多。养犬泛滥正逐步成为扰乱社区环境和公共秩序的一大公害,确实应该引起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城区犬只喂养的严格管理,应该有专门的部门或机构来负责,同时,也需要多部门协同管理和共同治理。

  2.管理权限。城市行政执法局成立后,很多工作还在和相关部门接洽中,因我局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在磨合期和职权清理规范期间。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5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取消了城市管理执法中关于犬只管理划转工作,城市行政执法局将按照政府要求及执法局的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尽快制定《江油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

  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限养区的限制养犬管理,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会观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公安部门是限养犬管理的主管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执法局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3.管理手段。城市犬只管理过程中涉及其它部门职责很多,执法局对狂犬病预防控制等大型猎犬没有防范工具和强制手段。按照《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一、“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三、“非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或卖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或非法设置犬类养殖场所,开办犬类(动物)诊疗机构,举办犬类展览,由当地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处罚。”所以在管理实践中由执法局负责牵头犬只管理工作并不理想。

  犬只管理涉及执法局的内容只有一条就是宠物排泄物清洁卫生。目前,在我市还没有正式出台《江油市应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办法之前。执法局按照职能职责:一是加强做好对影响城区环境卫生犬只的宠物排泄物清扫保洁工作,二是执法局执法工作中缺发正规队伍和执法证件,现阶段我们执法手段单一,管理过程中只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规范劝导工作。

  执法局将根据法律、法规对市民休闲场所的犬只排泄物及时进行清扫,并加强劝导狗主人自觉爱护环境卫生,管理好自己的宠物狗。同时,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多途径的宣传城市养犬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让更多的市民知晓和参与到劝导养犬人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的工作中来,为建设“创新江油、开放江油、幸福江油、大美江油”努力奋斗。

  至此真诚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江油市城市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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