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首次从法律上明确我省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目标绩效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防震减灾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监测管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震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条款。其中,四个“纳入”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即首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