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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37/2017-00029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石元乡
发布日期: 2017-08-14 文  号:石委发[2017]51号 关 键 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石元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两级公章的管理与使用,方便群众办事和工作开展,体现公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公章正常使用与安全保管,特制定《石元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油市石元乡委员会

江油市石元乡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石元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现对我乡印章的制发、管理和收缴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一)各村、乡直各所站和乡属临时机构需刻制、更换印章,必须经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二)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交接手续。

二、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乡党委、政府的印章由党政办主任专职保管,党政办主任外出时,由党政办主任授权第二负责人保管;各村、乡直各站所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外出时,由单位负责人指定另一专人保管。

(二)乡党委、政府的印章放置在专用保险柜存放;乡直各站所和临时机构的印章应置放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

(三)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印章的使用

(一)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备案制度。乡党政办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备案薄,印章保管人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等。各印章单位也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备案薄,使用公章时要完整填写《登记备案表》。乡、村两级均要对印章登记情况进行备案,纳入档案管理内容,以备核查。

(二)严格履行印章使用批准手续。使用印章,必须经批准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以由印章保管人及用印人一起打电话向批准人申请,同意后,由批准人补签。

1.使用乡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并签名;

2.使用乡政府印章,必须经乡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分管领导有权批准其分管工作范围内事务印章的使用。涉及下列具体行为的必须先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再由乡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1)规划调整、规划选址等,除个人建房外;

(2)用地指标调拔、用地性质的变更;

(3)涉及政策性减负的各类申请、报告;

(4)各类政府性合同、协议;

(5)信访、稳定、环保、安全等涉及全局重大事项需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的事项。

3.凡需要加盖党政领导个人印章的,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

4.各村(社区)党支部印章原则上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报批项目等重大事项使用村级印章的,必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法定代表人或指派代表签署后方可使用。乡直各站所的印章,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方可用印。

(三)各级印章的使用,原则上在印章存放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公章借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指定的申请使用事项,并对公章借出期间出现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四)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五)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盖有公章的纸张。没有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退还办公室,如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反映。

(六)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乡党委、政府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领导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

2.以乡党委、政府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常规性的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3.以乡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由经办部门出具意见,须分管领导审核,乡长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4.凡以乡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分管领导审核,乡长审批,方可办理用印;以村(居)民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经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联合签署意见,方可用印。

5.乡级有关证明等用印,由业务部门提供充足的证据,经业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办理用印;村级有关证明等用印,需经具体经办人认真核实,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方可用印。

6.开具各类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乡级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履行书面批准手续;村级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方可用印。

7.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四、其它规定

(一)因公章保管人变更,原保管人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迅速移交公章。拒不移交的,由乡党委、政府按法律规定追缴,并追究其责任。

(二)因故需要更换公章,按规定刻制新公章后,旧公章应交乡党委、政府按规定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公章启用和旧公章作废。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三)公章使用审批人、保管人要严格遵守公章管理有关纪律,严禁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损毁公章权威性。

(四)各村、乡直各站所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本规定使用公章。违反规定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不按本规定执行登记备案和审批,第一次责成公章保管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乡书面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公章保管人记过处分,并取消保管人公章保管资格。

2.对单位负责人和领导不遵守公章管理规定,由乡纪委介入调查,给予责任处分,并在全乡通报。

3.对违规使用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影响,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石元乡党政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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