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四级收费目录清单体系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在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基础上,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收费等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2016年7月我委下发了《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332号),对贯彻落实国家《通知》进行了具体工作部署。从目前情况看,我省各市(州)已完成市本级收费目录清单的制定和公示工作,实现了“中央、省、市”三级联动。按照川发改价格[2016]332号要求,各市(州)须指导包括扩权县(市、区)在内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同级政府定价的收费目录清单,同时在本级政府网站或发展改革部门网站上公布,形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联动、全面公开的收费目录清单体系。
请各地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目录清单制度,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目录清单的制定和公示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四级联动、全面公开的收费目录清单体系制度。对没有按要求完成目录清单制定和公示的市(州),我委将于四月份进行通报,确保按期实现目标任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