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岭镇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主体 | 项目序号 | 权力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法律责任 |
1行 政 执 法 权 限 | 处罚权 | 乡镇 府 | 1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 在村镇广场、街道、集贸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3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2 行政执法权限 | 审批权 | 乡镇府 | 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
2 行政执法权限 | 审批权 | 乡镇府 | 2 |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 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3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休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行政执法权限 | 审批权 | 乡镇府 | 4 |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3 行政执法权限 | 审核权 | 乡镇府 | 1 |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
2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 行政执法权限 | 审核权 | 乡镇府 | 3 | 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占用非耕地兴修农田水利、修建农村道路,应当依照规划,控制规模,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4 | 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目起lo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调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负有保障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影响依法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对该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5 |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镇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3 行政执法权限 | 审核权 | 乡镇府 | 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3 行政执法权限 | 审核权 | 乡镇府 | 7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
8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 |
4 行政执法权限 | 备案权 | 乡镇府 | 1 |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交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5 行政执法权限 | 争议调解权 | 乡镇府 | 1 |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对受理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应作出处理决定。山林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处理决定生效;拒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 《森林法》第十七条。 |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5 行政执法权限 | 争议调解权 | 乡镇府 | 3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二十二、三十条 三十一条 | |
6 行政执法权限 | 委托执法权 | 乡镇府 | 1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二十八条 | |
2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 |
3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川省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 |
7 行政执法权限 | 监督检查权 | 乡镇府 | 1 |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并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要求提出后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表决。 |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 | |
2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村民会议决定的;(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内容不真实的。 |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
3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 |
8 管理职能 | 卫生行政管理职能 | 乡镇府 | 1 | 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 |
8 管理职能 | 卫生行政管理职能 | 乡镇府 | 2 | 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防止艾滋病的传播。依法履行报告职责,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二十四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管理职能 | 权益保障 | 乡镇府 | 1 |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牟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管理职能 | 权益保障 | 乡镇府 | 2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
3 | 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9 管理职能 | 权益保障 | 乡镇府 | 4 | 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户和其他生活救助;对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给予救助。 | 《残疾人保障法》 |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9 管理职能 | 权益保障 | 乡镇府 | 5 | 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9 管理职能 | 权益保障 | 乡镇府 | 6 | 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加强老年教育设施的建设,支持和弓l导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指导、帮助老年人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老年人申领《老年人优待证》,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管理职能 | 国防兵役类 | 乡镇府 | 1 |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 《民兵工作条例》 | |
2 |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迅速实施动员,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 《兵役法》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
10管理职能 | 国防兵役类 | 乡镇府 | 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国动委的领导下,落实本管辖区域内的国防动员任务。对公民进行战争性质、目的教育,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支援前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将批准入伍的公民姓名张榜公布;对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征兵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 |
11管理职能 | 农林水类 | 乡镇府 | 1 |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居)民进行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教育,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 |
2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11管理职能 | 农林水类 | 乡镇府 | 3 | 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保)站负责 | 《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4 |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管理职能 | 农林水类 | 乡镇府 | 5 | 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惠农服务。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农业法》 |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管理职能 | 农林水类 | 乡镇府 | 6 | 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
11管理职能 | 农林水类 | 乡镇府 | 7 | 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椎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满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水法》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8 |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
11管理职能 | 农林水类 | 乡镇府 | 9 | 侵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法权益、挪用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产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办法)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 |
10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2管理职能 | 安全生产类 | 乡镇府 | 1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与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二十六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可以暂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 |
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 | |
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 |
13管理职能 | 治安管理类 | 乡镇府 | 1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
3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 《公路法》 |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4管理职能 | 其它 | 乡镇府 | 1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川省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2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计划生育法》第十六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4管理职能 | 其它 | 乡镇府 | 3 |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
4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5服务事项 | 土地 | 乡镇府 | 1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15服务事项 | 土地 | 乡镇府 | 2 |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 |
3 |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16服务事项 | 计生 | 乡镇府 | 1 |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一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 |
16服务事项 | 计生 | 乡镇府 | 2 |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固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覆行能力证明;(二)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三)其他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16服务事项 | 计生 | 乡镇府 | 3 |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
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