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基础分类/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 |
索 引 号:008442460/2015-00011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布机构:监察局 |
发布日期:
2015-07-01 |
文 号: |
关 键 词: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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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监察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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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监察局行政权力清单 | 监察机关 |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四条 | 江油市监察局行政责任清单 | 监察机关 | 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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