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 道路旅客运输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运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座以下(含5座)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5至10座(含10座)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罚款 | 10座以上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2 | 未取得出租车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 国法函[2005]432号文件批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城区范围以内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城区范围以外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 3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座以下(含5座)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4 | 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5至10座 (含10座)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5 | 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10座以上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6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客规》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客车座位5座以下(含5座)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客车座位5至10座(含10座)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 客车座位10座以上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7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国运条》第七十条、《客规》第九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 处1000元罚款 | 8 |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 | 9 | 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 处3000元罚款 | 10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 | | | | | (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运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货规》)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普通货运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 12 | 货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罚款 | 重型、半牵引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13 | 货运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 | 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4 | 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 《国运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货规》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的 | 处5000元罚款 | 情节较重的 | 处1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2万元罚款 | 15 | 货运经营者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 货运经营者伪造、变造、涂改、倒卖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 | 《省道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第二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1.2万元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 第二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6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规》)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 1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 1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12万元罚款 | | 1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危规》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20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 《省道条》第五十五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 处2000元罚款 | | 2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 | 《省货办》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处200元罚款 | | 22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 | | 23 | 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协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 | 第二次违法 | 处500元罚款 | | 24 | 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1000元罚款 | | (四)客、货运输站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2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 | 《国运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26 | 客运站场经营者未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车辆安全检查及发班停班资料的、未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 | 《省道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27 | 道路运输站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出站的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28 | 货运站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货规》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29 | 货运站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五)机动车维修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30 |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共同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20000元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30000元 | 第三次违法 | 并处罚款40000元 | 3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共同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拼装、擅自改装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修报废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报废车辆,并处罚款50000元 |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及报废车辆 | 拼装、擅自改装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承修报废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报废车辆,并处罚款20000元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及报废车辆 | 使用伪劣配件 | 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假冒伪劣配件,并处罚款20000元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假冒伪劣配件,并处罚款40000元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及假冒伪劣配件 | 3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其限期整改 | 第二次违法 | 予以通报 | 第二次违法 | | 并处罚款200元 | 第三次违法 | 并处罚款500元 | (六)从业人员上岗资格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 裁量标准 | 33 | 客货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客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并处罚款500元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1000元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2000元 | 货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第一次违法 | 并处罚款300元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5000元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1000元 | 34 |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第一次违法 | 处以罚款 | 处罚款20000元 | 第二次违法 | 处罚款30000元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罚款50000元 |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 | 第一次违法 | 处罚款30000元 | 第二次违法 | 处罚款50000元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罚款100000元 | |